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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JYPC事件为例,深入探讨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行政垄断如何形成

2026-05-25 09:44:35 作者 : 浏览 : 34 次 0 评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中央第十一巡视组:

我们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及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长期以来,我国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基层执行层面,仍存在严重的梗阻,特别是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等官办机构,利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作为制度壁垒,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合法经营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不正当竞争。现以JYPC遭遇为例,将相关情况及诉求反映如下:

一、行政垄断是如何形成的

1、身份混淆:人社部门从“裁判”变“经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精神,政府机构应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然而,人社部门及其下属的鉴定中心,长期掌握着职业标准的制定权、试题的命题权、考试的组织权以及证书的查询权。

这使得人社部门并非一个单纯的市场监管者,而是通过其下属机构直接参与市场竞争,获取巨额经济利益。2022年4月23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专栏发表声明,题为“关于对举报反映JYPC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颁发注册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的郑重声明”的文章,将JYPC证书定性为“山寨证书”,但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为市场的直接竞争者,其随意对民营企业定性的行为是缺乏公信力的,涉嫌利用公权力打击商业对手。

2、目录异化:从“清单管理”变为“排他工具”

2017年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本意是除准入类项目外,水平评价类应逐步交由社会和市场。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然而,在具体的执行层面,这一目录被异化为人社部门排斥竞争的制度壁垒。

虽然人社部发文称“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社会化等级认定的范围被人社部限定为那些已向人社部备案的机构,而未向人社部进行备案的合法机构则被排除在外。而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三方机构必须获得人社部门备案才能开展认定。这意味着,人社部门掌握着第三方机构是否可以进入市场的决定权。可见,这种通过“备案制”实施的排他性授权,构成了事实上的行政垄断。

3、JYPC事件:一场精心策划的“市场清除”

JYPC并非毫无资质的皮包公司,其营业执照包含“职业技能鉴定”范围,且已合法运营27年。但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并未将其纳入社会化评价机构备案,反而发动了全国多个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声明,对JYPC进行全盘否定。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这种行为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民营经济促进法》。

二、JYPC被打压事件造成的危害

首先,阻碍民营经济发展。职业培训市场规模巨大,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在JYPC事件中向市场释放了限制民营资本进入市场的负面信号,违背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

其次,易诱发腐败与权力寻租。既然能否进入《目录》、能否通过备案全凭行政部门的审批决定,这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对行政部门进行权钱交易,进而诱发腐败滋生。

第三,损害国家治理体系。这种通过行政手段直接指定供应商的行为,参照《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JYPC的诉求

首先,启动公平竞争审查。请求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配套细则、备案制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其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关于“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市场准入”的规定。

其次,调查JYPC事件中的程序正当性。调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在处置JYPC过程中,是否存在“一刀切”式执法,是否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打击报复民营企业、垄断市场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推动管办分离。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督促人社部门切实履行“放管服”改革要求,退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具体发证业务,回归监管本位,让市场决定证书价值。

综上所述,JYPC事件并非单一的行政执法争议,而是职业技能鉴定领域“放管服”改革不彻底、行政权力不愿退出市场的集中体现。这不仅扼杀了民营经济的活力,更损害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公信力。

为此,我们再次恳请中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启动专项调查,纠正行政垄断行为,还职业技能评价市场一片蓝天。

 

举报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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